進口歐盟的商品如果是CE商品的話,據歐盟的法規,必須要有歐盟負責人(簡稱歐代),申請歐代之后,賣家還要將歐代的信息體現在商品的銷售包裝、包裹或隨附于文件上。
不過,這種規定將會有新的變化!
歐盟新的一般安全法規靴子落地之后,即使不屬于CE標志的商品,進口歐盟的商品可能都要歐代。對于這則消息,仍有很多賣家還是一無所知。
?來源EU交流群,掃文末二維碼可入群咨詢運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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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今年3月的時候,歐代君就首次爆料,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了最新的臨時協議,新的通用產品安全法規提到,公司在其銷售的所有歐盟國家都必須有一個負責人(歐代)。責任方對當局負責,并提供所需的文件和信息。
以前不了解這條信息的賣家可以回顧我們首發的文章:《重磅消息!歐盟新規出臺,出口歐盟所有商品都要歐代?》
而在近期,歐盟已在官方確認并發布了關于一般產品安全的法規 。法規對通用產品安全指令2001/95/EC進行了修訂,新法規取代并廢除了通用產品安全指令 2001/95/EC 和 87/357/EEC,修訂了1025/2012法規 和2020/1828指令 。
來源歐盟一般安全法規
由于法規修改的內容比較多,歐代君就不巨細無遺地闡述每個點。這里主要談一談賣家必須注意的要點。重點部分,歐代君會用加粗或紅色字體標注出來。
在法規的第39點提到,歐盟以外設立的經濟經營者通過在線渠道直銷,阻礙了市場監管部門在歐盟處理危險產品時的工作,因為在許多情況下,經濟經營者可能既沒有在歐盟設立,也沒有在歐盟設立法定代表人。
來源歐盟一般安全法規
因此,有必要確保市場監督當局有足夠的權力和手段,以有效的方式解決網上銷售危險產品的問題。
為了確保本法規的有效執行,法規(EU) 2019/1020第4(1)、(2)和(3)條規定的義務應擴展到不屬于歐盟協調立法范圍的產品,以確保在歐盟建立一個負責任的經濟經營者。該經營者被賦予有關此類產品的任務,為市場監督機構提供對話者,并且,在適當的情況下,針對與產品相關的可能風險,及時執行特定任務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性。
新的法規,新發布的通用產品安全法規(GPSR)還引入了以下新穎性:
明確定義“經濟運營商”,包括制造商、授權代表、進口商、分銷商和履行服務提供商。經濟經營者有義務根據本條例制造產品或在市場上提供產品。為了確保安全規則的執行,非歐盟經濟運營商的公司必須在歐盟設立進口產品的負責人。
總結來說,從以上信息看出,凡是進入歐盟的商品不再局限僅僅是CE商品需要歐代,而是所有符合要求的商品都必須要有歐盟負責人。據了解,在新法規開始適用之前,將有18個月的過渡期,即是在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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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最近,相信有不少賣家也收到亞馬遜的郵件,其中在“歐盟責任人”合規方面,亞馬遜提到根據市場監督條例與一般商品安全法規,必須向亞馬遜提供歐代信息。(如下圖)
來源亞馬遜
根據市場監督條例,自2021年7月16日起,對于CE標志商品需要提供歐代相信早已婦孺皆知。
值得一提的是,而在一般商品法規的要求中,亞馬遜也提到需要提供歐代信息。
如果有留意到這則通知的賣家一定會發現,亞馬遜要求提供責任人的截止日期是在2024年12月13日,而這個日期跟歐盟一般安全新法規“要求有歐盟負責人的最后期限”不謀而合。
所以說,亞馬遜已經根據一般商品安全法規的規定要求符合要求的賣家盡快提供歐代信息。
同樣,歐代君認為,因歐盟一般商品安全法已靴子落地,不僅僅只有亞馬遜一家平臺要求賣家在歐盟銷售的商品需要歐代。
接下來,例如像速賣通、阿里巴巴以及eBay、Wish等平臺,也會要求不是CE標志的商品提供歐代信息,這只是時間的問題。所以,賣家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嚴格遵守其要求,以免在以后出口到海關的時候遭到攔截扣押。
最后,如果你在歐代注冊還有什么疑問,可以咨詢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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